現在好好的,管它過去幹什麼~違章建築一定要拆嗎?
一、法律問題
大牛幾年前繼承了父親在台北購置的公寓因而北上居住,但喬遷不久後,即有鄰居前來反應,告知近來地震頻繁,希望大牛可以主動拆除父親過去在屋頂搭設的違建,但大牛本有意要將公寓與頂樓違建上下打通一起利用,而且現在好端端地,也沒有造成建物損害,管它過去違建又怎麼樣呢?因此拒絕鄰居的要求。除此之外,大牛還打算在公寓露台上方搭建雨遮以及兩側牆面,使露台更適於在雨天頻繁的台北使用。沒多久,鄰居告知已向主管機關檢舉,此時大牛該怎麼辦呢?
二、律師的話
(一)什麼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指的是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建築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所建造的建築物;或是對既有建築為使用、拆除行為後所產生的結果。
此時,如果未能取得執照的原因是違反建築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便稱為「實質違建」,這種情況就會受到各地地方政府列管或拆除;相對的,如果並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具備土地使用權,只是程序上疏失,未領建築執照,事後得補行申請執照的情況,則稱為「程序違建」,只要向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補辦,便能就地合法,擺脫違建惡名。
但由於實務上絕大多數的違建,均屬於實質違建,因此以下僅就這個部分續行討論。
此時,如果未能取得執照的原因是違反建築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便稱為「實質違建」,這種情況就會受到各地地方政府列管或拆除;相對的,如果並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具備土地使用權,只是程序上疏失,未領建築執照,事後得補行申請執照的情況,則稱為「程序違建」,只要向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補辦,便能就地合法,擺脫違建惡名。
但由於實務上絕大多數的違建,均屬於實質違建,因此以下僅就這個部分續行討論。
(二)違章建築一定得拆嗎?
依照建築法第25條規定,實質違建是百分百不合法的,且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換句話說,違章建築就是該拆就得拆。
至於什麼情況一定要拆呢?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違章建築依照產生的時間可區分為新、舊及既存違建三種,並交由各地方政府認定以及執行。
以台北市為例,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的違建,稱為「既存違建」,僅列管處理並暫緩拆除,除非屬於大型違建、或已列入市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等情形,方查報拆除。
至於84年1月1日以後的違建,則稱為「新違建」,就是所謂「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至於什麼情況一定要拆呢?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違章建築依照產生的時間可區分為新、舊及既存違建三種,並交由各地方政府認定以及執行。
以台北市為例,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的違建,稱為「既存違建」,僅列管處理並暫緩拆除,除非屬於大型違建、或已列入市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等情形,方查報拆除。
至於84年1月1日以後的違建,則稱為「新違建」,就是所謂「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三)違建非零容忍?台北市為民眾開了一個便門
雖然台北市針對「新違建」採取一律拆除的基本態度,為了顧及民眾對於房屋所有權的適當使用,仍然設了幾個僅須「照相列管」而免拆的17種例外,包含:
- 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
-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
-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
- 窗口、陽臺加裝設透空率在70%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
- 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
- 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
- 碟形天線
- 陽臺、欄杆及女兒牆(含一樓平臺及屋頂平臺)之修築
-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
- 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欄柵式圍籬
-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
-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
-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
-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
-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
-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
- 於民國90年9月1日前曾報市府列管,或於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施工完成,並取得無礙結構安全及消防安全證明之夾層屋違建
(四)大牛家的違建需要拆嗎?
回到開頭的案例,針對頂樓加蓋的違建,因為屬於獨立建物,而非附屬建物或設施,除非是83年12月31日前完建,可以暫緩拆除以外,是會被查報拆除的。即使頂樓加蓋屬於既存違建可暫緩拆除,但如果大牛進一步上下打通,由於樓地板、天花板屬於建物主要構造,未請領變更使用執照前,將使這部分成為新違建,有立即遭受拆除的危險。至於露台加蓋雨遮、牆面,這時候會形成壁體,將附屬建物偷偷變成居室空間,同樣會形成新違建,而需要拆除。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由於違建的認定已經有標準可循,只要不符各地方政府公告的例外規定,即便上法院爭執敗訴的機會也很高,且就算對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進行訴願、訴訟,原則上也不能停止行政機關的拆除作業,後果可能緩不濟急。因此在施工之前,最好先委請律師協助檢索法規,確認可行的施工範圍,或請建築師提出合法設計方案才能避免後續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