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實績
老舊公寓怎麼產生管委會?
一、法律問題:
發財市最近發生一起老舊公寓的重大火災,造成多人死亡,經過媒體批露,該公寓硬體設備欠缺維護,包括逃生設備不足、電線短路,而且欠缺管制,時常有不明人士進出,長期造成居住環境雜亂與紛擾,因此釀成悲劇,引起社會關注。小米是天龍市民,發現自家公寓也是84年以前落成的公寓,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強制要求當時既存的公寓應成立管委會,所以居民們自掃門前雪,也很少人關注共用部分的維護,在這種情況下,小米該怎樣讓社區有一個從零開始的管委會呢
二、律師的話:
(一)沒有管委會,誰來召集社區居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一個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由合法的召集人來召開,通常只有管委會的主任委員可以發布通知請求召開大會,但如果社區本身就沒有管委會,就必須利用「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25條第3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 首先,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推選召集人之程序,但通常沒有管委會的社區,也都沒有規約,所以應該依以下程序。
  • 填寫推選召集人公告範例(註),記明被推選人姓名、地址(必須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公告期間要10日以上,並有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人數越多越好)在推選召集人公告上具名作為推選人。(請先填入全部推選人後再為公告,公告期間推選人數無法增加。)
  • 將上開推選召集人公告,發佈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未設公告欄者,應發佈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
  • 推選召集人公告10日內,未有其他推選人人數較多的區分所有權人被推選時,於推選召集人公告10日後,公告內所載之被推選人當選為召集人。
  • 推選召集人公告10日內,如有其他推選人人數較多的區分所有權人被推選時,該推選人人數較多的被推選人,於被推選之次日起算,經公告10日後當選為召集人。(如公告期間內又有推選人人數較多的被推選人時,同樣依本項方式進行。)
經由以上程序,就能合法推選召集人。要注意的是,召集人可不是只有沒有管委會的社區需要用到,如果社區現任的管委員組成有爭議,為了避免無權召開管委會的問題,也可以用選任召集人與管委會共同召開的方式來進行大會。

註:範本可參考苗栗縣政府網站
(二)如果沒有人要當召集人怎麼辦?
這時候各所有權人得都可以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由臨時召集人依照法令召開大會,或直接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三)召集人要怎麼召開大會?
應於開會前十天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因為要成立管理單位,所以也必須要開會內容中註明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
(四)召開大會要做哪些事情?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目的是要做成決議,所以最少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可以。
而人數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都湊齊之後,社區必須要做兩件事情:
1.    成立規約
2.    成立管委會或是管理負責人
先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來成立規約(可以先參考內政部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特別是要約定成立合議制的管委會,還是獨任制的管理負責人。
再依規約選任管理單位,如果無法選任的話,會先暫由大家推選出來的召集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並且在任期屆滿或下一次的大會,依照規約成立管委會或是管理負責人。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老舊公寓大廈因為產權細分或屋主向來只用以經營租賃,往往有人數難期達成出席門檻之困難,為避免老舊公寓成立管委會或管理人後仍導致無人參與或空轉及日後召開大會之困難,建議可先委請律師針對規約部分下手,量身訂做適合該公寓大廈使用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