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帳戶交出去才發現是落入詐騙集團手裡,有沒有責任?
一、法律問題:
翔翔為了籌醫藥費,不得已向網路上的民間借貸集團「中華企業社」貸款5萬元。對方要求翔翔把存簿跟金融卡寄送到公司地址查證信用,翔翔因有燃眉之急,雖然知道其中哪裡怪怪的,但仍是如實交出帳戶。不久,翔翔竟收到警方的傳喚通知書,到底是發生什麼事呢?
二、律師的話:
(一)人頭帳戶是什麼?有什麼責任?
詐騙集團慣用的手法,除了會偽稱公務人員,要求被害人到特定住所交付金錢以外,還會操控被害人透過ATM自行轉出款項。這種情況下,詐騙集團為了隱匿身分,通常會對外收集他人的帳戶當作犯案的工具,這些被拿出來當「免洗」犯罪工具的帳戶,就稱為「人頭帳戶」。除非交付人頭帳戶的人是集團的一份子,否則他既沒有直接參與詐騙、取款的行為,只是交付帳戶讓詐騙集團更容易得手贓款,在刑法上這種人頂多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但要特別注意,提供帳戶的人很可能會因為增加司法查緝不法金流的困難性,另外成立洗錢防制法的一般洗錢罪,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責任。
(二)提供人頭帳戶的刑度重嗎?
刑法有所謂正犯及共犯的區分,共犯是指單純教唆或幫助正犯完成犯罪的人,本身沒有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因此責任應按照正犯的罪刑降低。由於交付人頭帳戶的人,並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核心行為,只是提供助力,就好像一份企劃書,小小實習生只是負責影印和裝訂,有問題的內容雖然是承辦人負責,不過既然企劃內容被打槍,當然整個部門都會被檢討,因此幫助犯有刑責,但他的刑責應該要按照正犯的責任減輕。
(三)如果我的人頭帳戶是被騙走的,會不會不一樣?
實務上,許多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是因為需要借錢或找工作,在被半哄半騙的情況下把帳戶、金融卡、密碼交給詐騙集團,這樣的情況下不是很無辜嗎?因此,有法院認為,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廣為宣導,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而交付鉅額財物,那麼當然也不能排除因相同原因而交付提款卡、密碼,怎麼會一方是被害人、他方是加害人呢?
但多數法院認為,如依照他本身之能力經驗、與對方互動的過程等情狀,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被非法使用之可能性甚高時,仍心存僥倖將該等金融機構帳戶物件提供他人使用,應為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因此還是成立幫助犯的哦!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交付人頭帳戶者的刑事責任過往均一律認定為是詐欺罪的幫助犯,但最來學說履加批評,少數法院也逐漸提出新的見解為被騙人頭帳戶的「被害人」說情,不過現今多數法院還是沒有採這套說詞。因此,遇到類似情況,最好還是委請律師作為辯護人,衡量個案情節和受訴法院,評估最好的答辯方式。